关于进一步规范实验室气瓶安全管理的通知

来源: 作者:人事和保障办公室 时间:2021-08-25

  各部门:

  根据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实验室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细则》的相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实验室压力气瓶安全管理,保证气瓶安全使用,保护师生员工人身和财产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控气体采购的安全管理

  依据国家和学校相关管理规定,实验室压力气瓶须通过具有经营资质的供气单位提供,其各项检验检测(气瓶、气阀、压力表等)、装卸、搬运、充装环节的安全由供气单位负责。学校今后原则上不再新购气瓶,原有气瓶逐步报减,新使用气瓶由供气单位提供周转使用服务。各用气部门应严格按照学校采购制度组织采购,并与供气单位签订安全供气协议(附件1)。根据示范区主管部门监管要求,供气单位应具备以下在有效期内的资质条件: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的提供营业执照);

  2.《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气瓶充装许可证》;

  3.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委托第三方运输的须提供《委托协议》及被委托方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等)。

  二、严格使用环节的安全管理

  1.实验室气瓶必须建立使用台账,使用人员要熟悉掌握各种气体的基本性质及特性,严格按照其性质分类、分处存放,存放地点应通风、干燥、无腐蚀,避免阳光直射,严禁烟火和其他热源,严禁在走廊等公共场所存放气体钢瓶。

  2.气瓶放置应整齐,配置必要的气瓶柜或气瓶防倒链、防倒栏栅,应悬挂使用气瓶状态标识卡,闲置时应配带好瓶帽。严禁在实验室堆放大量气瓶。严禁将相互接触后可起燃烧、爆炸的可燃性气瓶和助燃性气瓶混放或存放在一起。严禁将助燃气瓶与易燃物品放置在一起。

  3.各部门及实验室应加强气瓶使用人员的安全操作培训,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和操作规程操作,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气瓶严禁使用。

  三、全面做好气瓶回收处置环节管理

  对于无检测检验标识或闲置不使用的钢瓶由使用部门申请,按固定资产报废处置流程及国家特种设备报废处置规定进行处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处置。

  四、工作要求

  1.请各部门于9月24日前完成本部门气体采购工作,并将签订的安全供气合同、《气瓶运输车辆备案信息表》(附件2)报送人事和保障办公室备案,统一办理进出校园通行手续。

  2.各部门统计待报废气瓶,填写《废旧气瓶回收处置登记表》(附件3),于9月2日前报送人事和保障办。

  3.请各部门和相关实验室及人员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明确责任,确保此项工作落实落地。示范区主管部门将专项检查学校气瓶使用情况,对于违反相关规定的,将依法做出行政处罚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五、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侯党伟

  联系电话:13992873280

  附件:1.安全供气合同(模板)

     2.《气瓶运输车辆备案信息表》

     3.废旧气瓶回收处置登记表

  人事和保障办公室 

    2021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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