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土保持与生态环境研究中心优秀博士研究生培育计划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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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9-10-31
为了鼓励博士研究生积极开展科技创新,保障他们圆满完成学位论文的研究工作,进一步提高博士研究生培养质量特制订本办法。
一、申报
1.遵守宪法,热爱社会主义,拥护中国共产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遵守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及本单位研究生操行规定,有积极向上的正确学风;
2.身体健康以保障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
3.选题为本学科前沿,有重要理论意义或生产意义;
4.在理论或方法上具有原创性,已取得突破性进展,预期能达到国际同类学科先进水平、具有较好的社会效益或应用前景;
5.在攻读博士学位期间获得与博士学位论文有关的高水平创新性科研成果如高水平学术论文、获奖成果、发明专利等,其中至少应在SCI、全刊为外文的EI收录期刊发表3篇高水平论文(含接受1篇)且累积影响因子应大于3;
6.申请者应为3年级博士研究生。
二、评审
1.申报及评审时间在每年的10月份进行;
2.申请人填写《水土保持与生态环境研究中心优秀博士研究生培育项目申请书》,经导师同意、部门审核后并报研究生部;
3.申请者进行公开报告,学位委员会及有关专家进行评审;
4.资助名额一般为同级在学博士研究生的10%。
三、资助
1.从批准之日起,获资助者学习年限可延长不超过2年;延长期间,每
月津贴为4000元(但不再享受博士研究生原各项津贴),由研究生部发放。
2.对资助时间超过1年者,研究生部应组织有关专家对资助者研究进展情况进行检查,根据研究工作情况综合评定是否继续予以资助。
3.获资助者的科研等经费仍然由研究生导师承担。
四、要求
1.获资助的博士研究生毕业时,至少以第一作者发表5篇与学位论文有关且被SCI收录、全刊为外文的EI收录、ISTP收录的科研论文。
2.学位论文评阅、同行评议由研究生部统一组织。
3.论文答辩专家应由7名以上国内外同行知名专家组成,外单位专家不应少于5人且同一单位专家不应超过2人。
五、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部负责实施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