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本单位于节假日及工作时间外应办公务及突发事件处理,除由主管人员在各自职守内负责外,应由机关工作人员在办公室值班处理下列事项:
(一)电话、传真及上级部门下达工作指令;
(二)临时发生事件及各项必要措施;
(三)预防灾害、盗窃及其它危机事项;
(四)单位交办的其他事宜。
第二条 本单位职工值班,其时间规定如下:
(一)夏季执行上午8:30——11:30
下午15:00——17:30
(二)冬季执行上午8:30——11:30
下午14:30——17:30
第三条 值班安排表由党政办公室编排,于值班前一周内公布并通知值班人员按时值班。值班安排表应张贴在布告栏或发布于单位网站上。
第四条 值班人员应按照规定时间在指定场所执行。
第五条 值班人员遇有事情发生可先行处理,事后方可报告。如遇其职权不能处理的,应立即请示带班领导。
第六条 值班员工收到电文应分别依下列方式处理:
(一)属于职权范围内的可即时处理。
(二)非职权所及,视其性质应立即联系有关部门负责人处理。
(三)密件应立即原封保管,于上班时交保密办公室统一处理。
第七条 值班人员应将值班时所处理的事项记录在值班记录表上。
第八条 值班员工在值班时间内,不得擅离职守,因特殊情况须在明显处注明去处,并及时返回。
第九条 值班员工因病和其它原因不能值班的,应先行请假或请其它人员代理并呈请带班领导批准。
第十条 职工值班可领取值班津贴,其标准另定。
201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