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印章管理办法》和《中国科学院院部机关印章管理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水土保持研究所印章的制发、收缴、使用和保管,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党政办公室负责水保所印章、党委印章和领导私人名章的管理,各室(站)负责本部门印章的管理。
第三条 启用室(站)印章,由党政办公室发正式启用通知。
第四条 启用印章的有关文件材料和印模应归档,永久保存。
第五条 各室(站)在更名、撤销时,原印章应停止使用,停用的印章应在三日内送交党政办公室。
第六条 销毁印章时,所有销毁的印章都要留下印模,以备存查。
第七条 印章管理设专管人员。印章专管人员负责保管印章,确保正常使用,防止被滥用。印章应存放专柜,保证绝对安全,防止被盗用。
第八条 印章须在印章专管人员监督下使用,使用印章应在办公室内,不能将印章携带出机关以外使用。如遇特殊情况,印章专管人员应携带印模和主办部门承办人一同到场监印。
第九条 公文用印按照公文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条 协议书、合同等非正式文件用印要由相关部门保留一份文本。
第十一条 不得在空白凭证上盖印。如情况特殊,应有指明用途的特定格式,除了指定的用途之外,不能别作他用。
第十二条 使用所印章及领导名章,均必须填写“水保所印章审批单”,经主管部门负责人或所领导审核签字后方可用印。审批权限为:
(一)使用所印章由主管部门审查批准,主管所领导授权。
(二)使用所党委印章由党委书记或副书记审批。
(三)使用领导名章由本人签字同意。
第十三条 “水保所印章审批单”要作为档案资料留存和备查。
第十四条 下属室(站)因特殊原因需刻制印章应提交书面申请,并经所务会批准。其印章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201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