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水利部水土保持研究所形象标识管理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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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9-10-28
为进一步加强我所形象标识应用的管理,使其标准化、制度化,特制定本规范。
第一条 所形象标识是指反映单位性质、特征和价值理念的标志。本规范适用于《中国科学院水利部水土保持研究所视觉识别系统标准指导手册》中规定的所形象标识。
第二条 所徽是我所形象识别的基本标识,是我所的象征和标志。所徽必须严格按照《中国科学院水利部水土保持研究所视觉识别系统标准指导手册》规定的标准制作或印制。
第三条 我所所徽标准色为蓝色,辅助色是在实际应用中起补充和衬托作用的颜色。在正式场合、正式出版物上应用所徽,原则上使用标准颜色。确需应用辅助色时必须符合规定标准。
第四条 所徽及其图案不得用于商业性质的标签、包装、广告;日常生活的陈设布置;私人庆吊活动等。
第五条 不得悬挂和张贴破损、污损或者不符合规定标准的所徽。对违规使用所标识或在公众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所徽者,视情节予以批评和处罚。
第六条 我所中、英文所名及其缩写的标准形式和字体,在应用中要正确、规范,严格执行标准要求。
第七条 所形象标识产品由所创新文化建设领导小组统一策划,党政办公室负责制作和管理。其它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随意制作、发放或贩卖我所形象标识产品。
第八条 本规范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