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水利部水土保持研究所对外宣传管理规范》

来源: 作者: 时间:2009-10-28
  为规范对外宣传,保证我所在各类公共媒体的宣传全面、准确、适度、及时,根据《中国科学院新闻发布规定(暂行)》,结合我所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 对外宣传内容包括:在公开性报刊、杂志、电台、电视台所作的展示本所科学研究、创新成果、队伍建设、对外交流、精神文明、先进人物、专家建议以及相关重大活动等方面的消息、通讯、报道等。
  第二条 所信息宣传工作领导小组全面统筹全所新闻宣传工作,就全所的对外宣传要点和舆论引导工作提出指导性意见。
  第三条 党政办公室为对外宣传工作的日常办事机构,承担对外宣传工作的具体策划、联络和组织。
  第四条 对外宣传形式包括:所属部门、课题组、个人投稿;所里组织撰稿;媒体约稿;媒体采访;重要活动的新闻发布会等。
  第五条 凡涉及我所内容的新闻报道,文内所名可使用“中国科学院水利部水土保持研究所”或“中国科学院教育部水土保持与生态环境研究中心”或“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水土保持研究所”名称,禁止使用不规范名称。
  第六条 所属部门、课题组或个人撰写制作或联系新闻单位采写制作的,与本所相关的消息、通讯、图片、录像等宣传内容,可以个人名义发表,但发表前须报党政办公室,并经信息宣传主管所领导审定。
  第七条 由所属部门或课题组组织的重大课题的启动、评审、验收等会议或有关重要活动,需提前告知党政办公室,统一策划宣传方案,落实信息采写人员,保证信息时效性。
  第八条 在所里组织进行的对外宣传活动中,所属部门、课题组及个人有义务按照要求提供相关文字、图片等内容,积极配合所里的宣传工作。
  第九条 所里组织完成的宣传稿件和声像材料,涉及到个人工作和生活经历、个人观点及建议等方面内容,对外发表前需经当事人复核认定。
  第十条 有关国家领导人视察、国家及省部关注的重大事件及突发事件的对外宣传,需由主管所领导审定后,报请有关上级部门,严格履行其审批程序。涉外宣传需向院新闻办备案。
  第十一条 所属部门、课题组和个人撰写制作或邀请新闻单位采写制作的反映本所有关内容的各类宣传报道,一经发表或播出,需向党政办公室提交报纸、杂志样本或上报电视、广播的具体播放时间和栏目。党政办公室统一收集并存档。  
  第十二条 所属各类机构和个人均须执行本规定。对于不执行本规定,在对外宣传中给我所造成不良影响的,要追究责任,并视情节及后果严重程度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 凡是收取费用的、具有广告性质的对外宣传,所属部门、课题组或个人根据广告宣传有关规定自行掌握,所里不予经费支持,且一切责任自负。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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